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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沥青油(AH-70A)处置

  •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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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沥青油(AH-70A)处置

招标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采购标的物: 沥青油

项目地区:天津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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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油(AH-70A)处置

发布时间:2026-08-19 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次

沥青油(AH-70A)处置

GR2026TJ1001498-2

挂牌价: 1,358.631612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8-1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9-16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刘辉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沥青油(AH-70A)处置

资产类别 设备类/存货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滨海新区

评估机构 天津津北火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06-1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2026-06-05

评估值(万元) 1358.63 账面价值(万元) 1310.49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本项目标的沥青油处于凝固状态,存放于储油罐中,常年未动,转让方对本批次处置沥青油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3、本项目标的沥青油根据转让方货运单统计数量为4170.14吨,本次评估单价为每吨3258元。4、转让方收到天津交易集团划转的本项目全部转让款后,通知最终受让方提货。具体沥青油重量以实际提取重量为准,根据现场提取后称重结果,确定实际提取重量。如实际提取重量不足预估重量(4170.14吨)时,不足重量的部分(实际提取重量-预估重量)由转让方进行退款(退款金额按照实际成交平均单价乘以不足预估的重量进行计算)。5、本项目标的沥青油存放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洋闸服务区后院炒油厂内(津淄线)。

标的信息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一

规格型号 AH-70A 计量单位 吨

数量 4170 成新率(%) 0

是否大型设备 否

标的描述 本项目标的沥青油处于凝固状态,存放于储油罐中,常年未动。重量仅供参考,以实际提取重量为准。

标的是否有租赁 否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否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否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天津市津南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东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孙国斌 成立日期 2024-12-13

注册资本 14,141.71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查看完整信息4622U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负责区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统计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对受委托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年度建设养护计划,负责“四好农村路”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对各镇乡村公路督导服务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承接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津南区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查看完整信息5199U

批准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批准日期 2026-05-27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中共天津市津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党组党组会会议纪要》第11次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8-1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9-1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看样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沥青油现状情况、存放地点、运输途经道路情况及运输所需车辆相关资质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沥青油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沥青油全部现状、瑕疵、重量及运输成本,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4、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交易集团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现场签订本项目公示版《承诺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接受本项目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沥青油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沥青油状况及运输成本为由退还标的沥青油。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返还。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交易集团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交易集团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的;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交易集团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交易集团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9、本项目在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10、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项目成交金额作为基数按比例收取,不再因实际提货量而对服务费进行调整。11、本项目标的沥青油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重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12、本项目最终受让方须在存放地油库相关安全规定要求及监管下,自行进行加热,装卸,运输,称重费用及所涉各项费用全部由其自行承担。标的沥青油装卸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清运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存放地油库的规章、制度,由最终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全部由最终受让方负责。13、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等候转让方通知,告知具体进场时间后方可进场履行标的沥青油的交接手续及沥青油提取、清运工作。最终受让方自收到通知后次日起60个日内须完成本项目标的沥青油的提取、清运,未按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沥青油移出原有场地或储油罐另行存放,其中提取、装卸、运输及存放,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否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易保证金(万元) 407.589483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否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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