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电子卖场供应商和商品管理
- 2025-07-03
项目名称: 天津规范电子卖场供应商和商品管理
项目地区:天津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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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电子卖场供应商和商品管理
本报讯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公布《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规范》和《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商品管理规范》),保障各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电子卖场规范有序运营。
《供应商管理规范》规定,电子卖场的供应商为货物类供应商,分为电商和经销商2类。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接采购、网上竞价和网上询价3种。对直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及时关注订单交易状态,按照采购人的需求提供货物并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对网上竞价和网上询价项目,供应商需在规定有效期内进行响应与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需按采购人的需求提供货物并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管理规范》明确,电子卖场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评价。电子卖场首页设置曝光台栏目,根据信用分扣减情况,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供应商信用初始分为100分,根据采购人对订单履约的主观评价和供应商的客观违规行为进行扣减,信用分数以自然年为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重置。信用分90分至10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信用分80分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1个月;信用分60分至8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3个月;信用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6个月。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将针对该订单做出评价,评价指标包括商品质量、配送时效和服务态度。采购人对每项指标分别给出1—5星的评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订单差评率,采购人提出差评并查证属实,且差评订单数大于等于当月订单总数的1%的,扣5分/次。
《商品管理规范》要求,商品品目应与电子卖场品目分类正确对应,供应商应按最匹配原则选择品目发布商品,不得将商品发布在与实际商品品目不一致的品目下。商品品牌应在电子卖场品牌库中选择。当供应商需要新增品牌时,应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新增品牌申请,由运营服务机构核验无误后予以新增。商品型号需要按照商品情况如实填写,不得含有与商品型号无关的信息。当商品无型号时,供应商可使用商品的关键参数或货号代替。商品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填写与商品实际不相符的参数值或不确定性的表述,如:等、若干之类的词语,不得填写纯符号或其他无效内容。供应商应保证维护的商品销售价格及优惠前价格真实、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不得设置畸高或畸低的不合理价格。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同期产品价格、门店价格、供应商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子卖场合理价格及厂家官方指导价。供应商不得规避电子卖场关键词限制上架商品。不得上架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专供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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