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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2025-12-07

项目名称: 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华侨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天津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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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挂牌日期:2025-12-05 信息来源: 北交互联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名称 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方名称 华侨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23,582.76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2025-12-05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23582.7622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债权账面价值85194.6477 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23582.7621万元:(1)评估基准日时点,债权账面价值为84090.6477万元,其中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13526.0323万元、转让方关联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70564.6154万元,债权评估值合计25099.0690万元,本部分债权转让价格为22589.1621万元;(2)评估基准日次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1104.0000 万元,本部分债权转让价格为993.6000万元。本项目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根据标的企业经营需要,转让方自2025年11月1日起将继续为标的企业提供借款,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3、《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受让方收费标准等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具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 2、意向受让方应在确认受让资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500万元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交易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未支付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情形的。 5、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报名资料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 (2)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方同意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收到全额交易价款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同意于标的企业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同时完成“华侨城”相关品牌标识清理(包含标的公司更名的工商登记变更、经营场所与宣传物料标识撤换、商标备案注销等)。 (6)本方已知因标的企业项目开发进度,转让方自2025年11月1日起将持续为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我方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日与转让方结清此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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