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新泉(天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25-12-03
项目名称: 凯发新泉(天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凯发新泉(天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天津 天津
凯发新泉(天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5-12-01 信息来源: 北交互联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名称 凯发新泉(天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凯发新泉公用事业污水处理(北辰)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25,00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2025-12-01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重要信息披露 1、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2、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75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动态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④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我方同意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成交价款30%的首期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我方同意对剩余价款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汇入转让方账户; (3)我方同意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 6、标的企业尚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的银行贷款(合同借款金额180,000,000.00元),转让方的关联方已为该贷款作出担保。资产交割日后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如资产交割日后,标的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对转让方及其关联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股权交割完成后60日内,受让方应通过向上述贷款行就该笔贷款作出担保(如受让方为上市公司,应同时发布上市公司公告)或提前还款,并完成转让方关联方对标的企业担保的置换或撤销。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担保置换或撤销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贷款本金余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转让方担保被置换或撤销,且转让方有权单方向银行发出撤销担保函,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和标的企业自行承担。 7、受让方应负责保证标的企业清偿以下债务: (1)股权交割后60日内,清偿标的企业欠转让方750万美元(基准日折合人民币5409万元); (2)受让方或标的企业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清偿标的企业欠遵义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700万元人民币。 8、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获取当地政府部门出具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